(三)贖誤犯的罪與膽大妄為犯罪的處理方法 15:22-31
◎ 利 4:1-5:13 已經有類似的贖罪條文。該處分為 利 4:1-12
祭司, 利 4:13-21 全會眾, 利 4:22-26 領袖, 利 4:27-35
個人。而此處僅分為 15:22-26 全會眾與 15:27-29 個人。贖罪
祭的內容也略有不同。一般認為利未記處理的罪惡是有意識的犯
罪,而此處處理的是「疏忽造成的罪」。不過實際比對兩處經文
,似乎此處是利未記的精簡版。
◎「有錯誤」是指「『不知不覺』有錯誤」,可以從「無『心』」、
「無『知』」、「無『意』」三個方面來看,可分成四種:
a.犯錯的人不知道神的律例而誤犯了禁令。( 利 5:17 )
b.犯錯的人知道神的律例或禁令,但不經意或無意觸犯了。
c.犯錯的人知道神的律例或禁令,但因為對命令有誤解而觸犯了。
d.犯錯的人的行動是故意的,但不知道觸犯了神的禁令。
●你們有「錯誤」:SH 7686,「犯錯」、「誤入歧途」。
●「命令」:SH 4687,這個字在民數記只有在這章( 民 15 ) 以
及 36:13 出現。
●「誤行」:SH 7684,「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
造成的罪」。
●「錯誤/誤/誤犯」:SH 7686(動詞) / SH 7684(名詞)。 在
15:22-26 這五節內名詞出現四次,動詞出
現一次。
●「所不知道的」:原文是「沒有看見的」。
●「贖罪」:SH 3722,「遮蓋」、「贖罪」、「化解」。
◎ 15:24 說要「一隻公牛犢作燔祭、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但
利 4:14 說「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略有差異。
◎ 15:27 與 利 4:28 相似,祭物也一樣。
●「擅敢行事」:原文是SH 3027「手、邊、力量、權勢」+SH 7311
「高舉、抬高」。就是「高舉手式」的意思;
指故意頂撞的高傲姿態,有如舉起手來,像是攻擊
神的樣式,或舉手反對,意思是「膽量大」、「膽
大妄為」。相同片語的表達聖經僅出現三次,除本
處 15:30 之外,可見於 出 14:8 及 民 33:3
(和合本譯作「昂然無懼地」)。
●「褻瀆」了耶和華: SH 1442,「辱罵人」、「褻瀆」。
●「剪除」:SH 3772「立約」、「切開」、「砍下」。可指「逐
出」、「群眾處死」、或「被神處死」。參 9:13 。
●「藐視」:SH 959「輕視」。或作「不當一回事」、「全無價值
」之意。這個字在五經只出現兩次,除了本處 15:30 之
外,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次是出現在 創 25:34 提到以
掃「輕看」長子的名份,就是使用這個字。
●「總要剪除」: SH 3772連續出現兩次,表示 「全然剪除」,
是「沒有例外」之意。
◎ 15:30-31 用了三句話來形容這等人的特色:
a. 褻瀆了耶和華 (參考 王下 19:6,22 )
b. 藐視耶和華的言語 (參考 結 16:59 )
c. 違背耶和華的命令
◎ 15:30-31 用了三次「剪除」,顯明這段經文的重點,因為「擅
敢行事」(蓄意犯罪)是嚴重的對神不敬。
◎此處的重心應該在 15:30-31 ,前面的精簡說明只是重申罪惡的
處理方法。但是如果有人「擅敢行事」,就要被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