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離婚 5:31-32
○ 太 19:9 可 10:11-12 路 16:18
1.一般的教導論及「休妻要給休書」。 5:31
●「休書」:SG 647,「離婚證明書」,在當時必須由男方寫給女方,以免
日後男方又回來干擾女方的生活,或者日後女方被誤認為淫婦。
◎此處引自 申 24:1-4 。
◎當時對於離婚,有兩派看法:希列(Hillel)派認為在任何情況下皆可休妻,
甚至包括「妻子燒焦了飯」這種微不足道的理由。沙買(Shammai)派比較保守
,只准為「淫亂」的理由休妻。
2.耶穌表明:休妻如果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就是導致淫亂的發生。 5:32
●「淫亂」的緣故:SG 4202,「不貞」、「通姦」。
●「叫她作淫婦」:SG 4160+SG 846+SG 3431,直譯是「使她犯姦淫」。
◎當時婦人淫亂的結果應該是遭受「石頭打死」的處罰,因此,這裡也可能是暗
示「婚姻到死方休」。
◎耶穌在此表明,隨意休妻,將導致淫亂的事情發生。上帝心目中的婚姻是「到
死為止」的,因此隨意的休妻,在上帝眼中,這「休書」並不成立。因此,兩
人的婚約仍然有效,導致被休的婦人另外結婚,也等於干犯前一次的婚約。不
過這一切的責任卻應該在一開始休妻的男人身上。
◎ 太 19:3-11 耶穌對於休妻有更完整的解說,談到摩西是因為以色列人心硬,
才要求寫休書休妻(原來是可以隨意休妻,又隨意叫妻子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