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受審( 27:11-26 )
○ 可 15:2-15 路 23:2-4,13-25 約 18:29-19:16
(一)耶穌在羅馬巡撫面前承認自己是猶太人的王。 27:11
●「巡撫」:直屬羅馬皇帝的官員,管理羅馬帝國中較不重要的行省。
(二)耶穌不回答所有的控告,以致巡撫覺得非常驚訝。 27:12-14
◎按羅馬法律規定,被控者如果不為自己辯護,應再給他三次機會,使他
有機會改變心意,為自己辯護,然後才可以宣判。如果被控者一直不為
自己辯護,那法庭就宣告罪名成立。
◎這裡顯然影射 賽 53:7 的記載。
(三)巡撫知道控告耶穌的人的動機,因此想利用節期釋囚的慣例來釋放耶穌。
27:15-18
●「巴拉巴」:亞蘭文原意是「父親的兒子」。原來是作為人名後的描述
詞或別號,馬太福音中有些版本作「耶穌巴拉巴」,很可
能這個巴拉巴的名字也叫「耶穌」。有些證據顯示這名稱
也見於一些拉比的家族,因此巴拉巴也有可能是某著名拉
比之子。
(四)巡撫夫人也叫人告訴巡撫不要參與「陷害」耶穌的事。 27:19
●「義人」:應該是「無辜、清白之人」的意思。
●「一點不可管」:意思就是要彼拉多「撤銷一切罪名」的意思。
(五)眾人受祭司長和長老的挑唆,要求巡撫釋放巴拉巴,將耶穌釘十字架。
27:20-23
◎彼拉多多次想要讓群眾放過耶穌,但結果群眾仍然執意要把耶穌釘十
字架。
◎巴拉巴所犯的罪,正好是祭司長們控告耶穌的罪名。然而眾人卻選擇要
釋放真正犯作亂叛國罪的人,除掉沒有作亂叛國的人。
(六)比拉多當眾洗手,表明百姓應該自己承擔殺義人的罪,然後順從百姓的
要求,釋放巴拉巴,將耶穌釘十字架。 27:24-26
◎「洗手」:應該是猶太的風俗,表明自己與耶穌的死無關。
◎「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看到這句話,不能不令人想起西元
七十年耶路撒冷的慘狀,這時候隨
意講出的話,後果豈真是那麼容易
承擔?
◎「鞭打」:這是用一種九尾皮鞭來鞭打人的刑罰,這種鞭子尖端藏著
鐵塊,被鞭打的人會皮開肉爛。因為鞭打的刑罰過度殘酷
,所以羅馬政府下令凡是羅馬公民都可以免受此刑。約瑟
夫的猶太古史記載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肉變成醬狀,骨頭
畢露,死狀恐怖。如其他福音書所記載,彼拉多之前就已
經鞭打過耶穌,那這一次的鞭打應該是第二次的鞭打,是
屬於死刑過程的一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