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論愛仇敵 6:27-36
○ 太 5:38-48 太 7:12
1.要愛仇敵、以善報惡。 6:27-30
●耶穌用一個更高貴的「愛」字(通常用來形容神對人的愛)來指對
仇敵的愛。
●「凌辱」:虐待、惡待。
2.願意人怎樣待自己,就要怎樣待人。 6:31
3.要愛仇敵,像上帝一樣。 6:32-36
●「忘恩和作惡的」:原文只有一個定冠詞,指同一類人。
●「借」:此字用於商業交易上,指「放款生利息」。
●「要如數收回」:直譯是「他們的目的是要全數收回」,依據前面
「借」的字義,這裡指的當然是「本金、利息」
全部收回。
●「指望償還」:意思是「絕望」、「希望已經離開」。而不是「期
望回報」的意思。
◎整段意思是:某人貧窮至極,幾乎不可能償還你借他的錢,你還是
不要對他絕望,要借錢給他。而不是說借錢給別人,
不要收取對方當付的利息。
●「忘恩的和作惡的」:原文中只有一個定冠詞,指同一類人。
◎人際關係應有的表現是『以善報惡』。用世人的標準是達不到神的
標準。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一般的道德標準,我們基督徒要做的更
多。我們是至高者的兒子,行為需與兒子的身份相稱。
◎耶穌基督親自成了這一段經文的最佳榜樣,恩待忘恩和作惡的,以
善報惡,甚至為罪人死在十字架上。
◎此段教訓的對象是那些接納前面 6:17-26 為前題的人,是天國國民的
應有表現。因為知道自己所得都是由神而來(因為承認自己是心裡
貧窮、內心飢餓,因而哀哭進而得到上帝的接納與供應的人),所
以基督徒應該比其他人更願意把上帝給的恩典分享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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