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0章1節 到 20章8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三)處罰的條款  20:1-37 
          1.宗教上的罪惡 20:1-8 
            ●「摩洛」:字義是「神」、「王」。
            ◎此處把自己兒女獻給摩洛的罪惡也出現在 18:21 ,可能應
              該翻譯為「使你的精液歸給偶像」(指迦南地附近民族的淫
              亂崇拜)。
            ◎「用石頭打死」為當時社會中最常見的死刑,參 申 17:5 。
              聖經中該被石頭打死的罪有:褻瀆神( 利 24:16 )、拜偶
              像( 申 13:6-10 )、不守安息日( 民 15:32-36 )、交
              鬼( 利 20:27 )。
            ◎ 申 12:31 指出「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不限於對某個神
              崇拜,而是迦南人一般崇拜顯著特徵。然而卻還是學了這樣
              的習俗( 王下 23:10  耶 7:31  19:5  32:35 ; 
               結 16:21  23:37 )。
            ●「佯為不見」:SH 5956+SH 5956....+SH 5869,「隱藏
                            隱藏眼睛」,「刻意不看」的意思。
            ●「偏向」交鬼的:SH 6437,「轉向」。
            ●「隨他」:原文是「隨他行淫」。
            ●「自潔」:字義是「分別為聖」。
            ◎ 20:6 說「轉向交鬼與巫術的要被由民中剪除」,不過
               20:27 說「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
              們」。意即實際執行交鬼或巫術的人要被治死,去委託執行
              儀式的要被「由民中剪除(可能是指開除選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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