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8章1節 到 18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二、聖潔的生活方式   18:1-20:27 
    (一)關於性的倫理規範  18:1-30 
          1.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地人的行為 18:1-5   
            ◎事實上 18:1-518:1-20:27 整段記載的前言,說明訂定這
              些條例,是要讓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分別出來。
            ●「行為」:原文是「工作」、「作為」。
            ●「效法」:字義是「做」、「從事」。
            ●「惡俗」:SH 2708,「法令」、「條例」、「制定的事」。
            ◎其實本來我們就很容易受環境的影響去做周遭人都做的事。但
              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依照過去的埃及經驗與未來的迦南地經
              驗生活。我們是否也應該拒絕原生家庭與社會大染缸的影響,
              因為我們也是「選民」。
            ◎許多註釋書籍都注意到 18:5 上帝宣告:「人若遵行,就必因
              此活著」的「活著」。因為此處不是說「以色列人會因此活著
              」,而是「一個人會因此活著」。所以這裏的「活著」不單單
              是一種「處罰威脅的反面」,而是一個人之所以能夠「驕傲有
              尊嚴的存在於天地之間」,的那種「算是一個存活的萬物之靈
              」的「真正活著」。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利未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