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18章6節 到 18章18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2.不可與親人發生性行為 18:6-18 
            ◎與親人發生性行為的亂倫行為,在聖經是被禁止的,除了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規定之外。以色列人附
              近的民族也都禁止這種亂倫行為,赫人的法律文件也禁止與嫂
              嫂和堂姊妹、表姊妹發生性關係,違者處以死刑。漢摩拉比法
              典對近親發生性關係也有罰則。埃及王室是個特例,為了集中
              與強化王室的權柄,因此王室中亂倫相當普遍。       
            ◎此處禁止發生性行為的是「母親」、「父親妻子」、「姐妹」
              、「孫女」、「外孫女」、「父親妻子所生的女兒」、「姑母
              (父親的姊妹)」、「姨母(母親的姊妹)」、「伯叔母(父
              親兄弟的妻子)」、「兒媳」、「弟兄妻子」、「妻子的女兒
              或者孫女、外孫女(實際上應該是指妻子與前夫生的女性後代
              )」、「妻子的姊妹」。有些親屬關係雖然沒提及,如親生女
              兒等等,但應該也可以推理得知那些應該是不能發生婚姻關係
              的親屬。
            ◎以色列族長們的婚姻有一些也違反了此處的禁令,所以此處的
              命令,也算是一種婚姻的革新。亞伯拉罕與其異母的妹妹結婚
               創 20:12 ,摩西的父親暗蘭也是與姑母約基別結婚
               出 6:20 。         
            ●「露下體」:這一般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骨肉之親」:原文是「肉中的肉」。
            ●「繼母」:原文是「父親妻子」,可以指「繼母」或「父親的
                        其他妻子」。
            ●「異母同父」:原文是「父親的女兒」。
            ●「異父同母」:原文是「母親的女兒」。
            ◎ 18:16 的意思是不管兄弟是否死亡,都不可娶她的妻子。當然
               申 25:5-10 兄長死亡弟弟為之留後的法律是個例外。
            ●「作對頭」:「對抗」。
            ◎ 18:18 傳統上是解釋為「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不過「娶她
              的姐妹」有可能是「娶另一個妻子做為原來妻子的姊妹」。
              因此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此處是「禁止多妻」的意義。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利未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