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判和懲罰的宣言 2:2-13
(一)以色列像淫婦 2:2-5
◎這段中,耶和華與何西阿是控訴者,歌篾與以色列民族是被告。耶和
華還身兼法官,宣判處罰且執行處罰。
1.邀請兒女控告母親,因為母親的淫行使家庭走向毀滅。 2:2
●「爭辯」:法庭用語,「指控」的意思。
●「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古代以色列人離婚採用
的公式用語。
◎ 耶 4:30 中提到妓女的打扮。
●「叫她除掉」:直譯是「讓她脫掉」。
●「淫態」:原文是複數型態,可以用來指神態或神情,也有可能指
一些代表妓女或神妓身份的裝飾品或刺青。此字因為缺
乏古籍與考古證據,所以實際上到底指什麼,並不是很
清楚。
2.要以色列除去淫蕩的個性,免得遭受裸體的羞辱,土地荒蕪、自己死
亡,也導致兒女不受憐憫。 2:3-4
●「剝衣赤體」:在公眾的地方剝其衣服,使其蒙羞。亞述有類似的
方式以懲罰淫婦。因為淫婦的淫行,就以公開裸露
懲罰之。
●「如曠野、如乾旱之地」:讓他們的土地成為不毛之地。巴力崇拜
中,以女性當成大地,以男性的精液當
成滋潤大地的雨露,神對這種行為的懲
罰就是:讓他們的土地荒蕪。
◎子女不蒙憐憫的緣故,並非因為子女犯罪,而是因為「他們是從淫
亂而生」。
3.母親行淫亂,因為她以為她一切所有的都是由情夫來的。 2:5
●「隨從」:直譯是「讓我追逐」。
●「所愛的」:直譯是「我的情夫」。此字的字根有「沈重的呼吸」
、「掙扎呼吸」、「喘氣」的意思,生動的描寫出與
情夫縱慾的情況。
●「隨從所愛的」:指的應該是「巴力神」。
●「餅、水、羊毛、麻、油、酒」:這些有很濃厚的巴力崇拜味道,
當時的人認為這些都是巴力的賞
賜,由生活必需品到享受用的東
西,都是巴力「給」的。
●他們「給」的:「工資」,暗示這是給妓女的「夜渡資」。
◎一般的妓女不會主動追逐男人,這裡對歌篾舉動的形容,表示歌篾
真的是非常作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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