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娶外邦妻子的名單以及相關法律程序。 10:16-44
◎審查用了三個月的時間,這份名單中,有17個祭司、10個利未人,
86個普通百姓。
●「十月初一...正月初一」:把 10:18-44 的名單綜合來看,犯了
異族通婚之罪的共有 113 個家庭,
實際案件應該不只這些。一天只查
問兩個案件左右,可見真的是審慎
處理。
●「祭司中」:這份名單先列出祭司的名單。在被擄歸回百姓中人數
佔十分之一的祭司,居然在犯罪的名單中佔了15% 。
吻合 9:1-2 的控告。
●「耶書亞」:跟所羅巴伯一起歸回的大祭司。
●「音麥...巴施戶珥的子孫」:對照 2:36-39 ,可以發現祭司四個
班次都有人與異族通婚。
●「公綿羊贖罪」:依照 利 6:4,6 的規定。
◎殿役和所羅門僕人的後裔沒有人犯這個罪惡。
◎以色列人是允許離婚的,但必須要有很嚴重的原因( 申 24:1 )。
這個時期,離婚是常有的事,原因是,有些猶太人拋棄了他們猶太籍
的妻子,娶了外邦女子( 瑪 2:10-16 )。不過,離婚是神所不喜悅
的( 瑪 2:16 ),也是人「心硬」的一個例證( 可 10:5 )。以斯
拉記九、十章所描述的情況,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典型例子。
◎這裡值得爭議的是:是否應該用離婚的方式來解決以色列人與迦南人
通婚的問題。聖經並沒有說神命令他們要離婚,不過看起來以斯拉應
該也同意這樣的處理方式。事實上當時離婚並不是罕見的事,也不是
不合乎律法的要求,當時的社會結構下,離婚也不至於帶給女方無法
生存的窘境。但畢竟以新約的眼光來看,我們也了解神不喜悅離婚。
畢竟這是歷史事件(不是教義記載),我們只能說在當時的環境下,以
以色列人對上帝心意的知識,「離婚」是他們能表達對神忠誠的一個
最佳作法。
◎用這個歷史事件當成教義來要求基督徒不可以與信仰不同者結婚,恐
怕是跳得太快了。畢竟以色列人是要處理律法明文要求不可通婚的原
迦南地居民。但,至少我們可以由這個歷史事件中看出神對其子民婚
姻的看重程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