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 21章28節 到 21章3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四)牲畜傷人或傷害牲畜的賠償規定  21:28-36 
          ◎當時以色列人養的牲畜,以牛最有殺人的可能。 21:28 是把牛當
            人看待,殺人者死。 創 9:5-6 有類似的觀念。值得注意的是,
            此處將牲畜用石頭打死並不是屠宰,而是一種處決的形式。
          ●「觸」死:「用角牴撞」。撒馬利亞五經為「牛或任何動物若撞
                      了」。
          ●「素來是觸人的」:原文「過去的日子曾經習慣牴人」。
          ◎ 21:30,32 是舊約聖經中,可以用錢還命的規定,其他都不能用
            錢買命。但其他的法典中蠻多例子是可以用錢贖命。此處可以贖
            命的理由,大概是因為牛主人不是故意殺人,而是疏忽導致寶貴
            的生命喪失。而奴隸在當時是ㄧ種財產,他們生命的價值和一般
            人似乎不太一樣,可以用價錢來作賠償。
          ●「銀子三十舍客勒」:340公克重,大約是一個奴隸的價格。
                                 亞 11:12 。
          ◎此處大概就是訂定一些公平正義的法規來規範人因為疏忽造成人
            命或牲畜生命的損失所應該負擔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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