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誡的頒布 20:1-17
○ 出 34:11-26 利 19:1-18 申 5:6-21 27:15-26
◎猶太傳統認為以色列人出埃及後走了47天到達西奈山,第五十天,
也就是五旬節領受十誡。
◎以色列並非第一個,也不是惟一一個有明文記載律法文件的民族,這
一點在我們看十誡前要銘記在心。早在以色列人之前,就有許多古代
律例,例如蘇默人、巴比倫人、亞迦得人都有自己的法典。不過並沒
有發現古埃及有法典,可能是因為古埃及以法老王為神明,所以法老
王的話就是律法。
◎古代拉比數算過,五經中共有 613條律例,其中最著名的當然就是
十誡,可以算是總綱,是處理人際關係的基本道德原則。
◎當時的法典是以「判例法」為主,詳細列出那一種罪行要處以怎樣的刑
罰,使用「因果式的語句」("如果你......我就......")。十誡卻是禁
止或要求某種行為的「apodictic law」、「categoric law」、「明文
」、「絕對法」,這在當時的法律中是比較少見的。
◎十誡的分法,一般是用祈使式動詞來判斷,但即便如此,還是可以有九
條或十條的爭議,不過由於 出 34:28 很明確提到摩西刻在石版上的約
章是「十」條誡,所以總數是十條是沒有爭議的,只是如何算,目前沒
有一致看法。
A.猶太人的分法: 20:1-3 第一誡 20:7 第二誡 20:17 第九誡與第十
誡。
B.基督教傳統分法: 20:3 第一誡 20:7 第二誡 20:17 第九誡與第十
誡。
C.新教分法: 20:3 第一誡 20:4-6 第二誡 20:17 第十誡。西元1520
年以後慈運理和加爾文推動的。
◎十誡發言的對象都是「你」(第二人稱陽性單數)。用單數的目的是要把
每條誡命向社群成員個別傳達,每一條都是直接要求每個人要遵守的。用
陽性的格式可能是因為希伯來聖經以男性為尊的本質使然,且婚姻配偶被
視為一個單位,並沒有暗示女性可以豁免或不需遵守的意味。實際的意義
就是「每個人」、「每個個體」都要遵守。
◎這段經文傳統上稱為「十誡」,必須放在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顯現的脈絡,
不可解離閱讀。有許多研究比較其和古代近東法律系統,最重要的是舊約
律法本質不是為了限制人,而是自由的憲章,是啟示的法則。此段經文中
有些較長或重複的,都是以色列人有困難遵守的,所以要特別提醒。
◎關於「十誡」 (Ten Commandments)的討論:
a.常有人稱之為「十言」 (Decalogue),這詞來自於「十句話」的希臘
文(deka logoi),logos也有「律法」的意思。因為希伯來聖經從來沒
有說過這些話是律例。
b.除了 出 20 ,「十誡」也記錄在 申 5:6-21 ,只是出埃及記和申命
記的版本稍為不同,例如要守安息日的理由不同(見 20:8 註釋)。有
學者認為這是正典中最早出現的重複記錄。
c. 申 19 也有十誡記載但不太完整,一般認為是 申 19 這段引用了
出 20 這邊的版本。
d.一般認為十誡是以色列人最早期的身分認同的一部分,會放在約櫃中(
25:10-22 37:1-9 )表示在當時應該就是社群憲章。但是到了王國時
期(西元前十世紀到六世紀)是否仍佔重要的位置有所爭議,但在蒲草
紙抄本(Nash Papyrus)還有昆蘭社團的文件內都有證據顯示誦讀十誡
是被擄後聖殿日常禮儀的一個項目。
(一)前言 20:1-2
●「話」:SH 1697「話語」。這個希伯來字又有「言論」或「聲
明」的意思。 20:1 只有用 SH 1697這個字,只提到神
說了一些「話」而沒有講明數目是十。但是在 34:28
以及 申 4:13 10:4 則用「十言」(和合本譯為「十條
誡」)指稱摩西刻在石版上的約章。
◎這一段的意思是:上帝有權頒布誡命。猶太人稱「十誡」為「十句
話」、「十言」。
◎舊約的律法中,只有十誡是上帝親自發言,親自刻在石板上,其他
都是摩西轉達。
●「我是耶和華」:等於是重複摩西 3:5-18 上帝啟示自己的經驗。
◎照當時的立約慣例,也都會有一段前言說明宗主國的貢獻與恩惠。
此處就是說明上帝曾經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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