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給別人、給人工價,都要顧念別人貧窮的處境 24:10-18
●「窮人」:SH 6041,「貧窮的」、「困苦的」。
●留他的「當頭」:SH 5667,「作為擔保的東西」、「作為抵
押憑證的物品」。
●「留他的當頭過夜」:原文是「不可和他的當頭同睡」。
●「總要....還」:SH 7725+SH 7725,連續兩個「歸還」,
用以加強語氣。
●你的「義」:SH 6666,「公義」、「義行」。
◎ 申 24:12-13 的當頭應該是指「氈型斗篷」 ,以色列的貧
苦人日間把它穿在身上作外袍,晚上用它來作被子蓋。取去鄰
舍的當頭會導致別人不蔽體,飽受寒熬之苦,參 摩 2:8
箴 20:16 22:27 。
◎ 出 22:25-27 也有類似 24:10-13 的記載。
◎ 24:10-13 顯示律法規定以色列人互相借貸不可以取利息
23:19 ,但可以取抵押品。不過此處也規定必須尊重借貸者
的主權,由借貸者取出抵押品,而非由債主自己進入借貸者
家中取得。而且這件抵押品也不能危害借貸者的生活或生命
,如 24:6,13 的規定。
●「雇工」:SH 7916,「受僱者」、「受僱勞工」。
●「欺負他」:七十士譯本作「扣留他的工錢」。
◎由於猶太人是以日落作為一天的開始,所以當日的工資應該
在當日(日落前)發,以免雇工擔心自己當天的生活費沒有
著落,而向上帝求告。
●子「殺」父:SH 4191,「被殺死」、「被治死」。
●「屈枉正直」:SH 5186+SH 4941,「傾斜正義」、「偏離
公平」。
●寡婦的「衣裳」:SH 899,「外袍」、「衣服」。
●「記念」:SH 2142,「記得」、「回想」、「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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