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逃城與公平審判的律法 19:1-21
1.逃城相關的律法 19:1-13
○ 民 35:9-34 書 20:1-9
◎「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申 4:41-43 已經記載了約
旦河東的三座逃城, 書 20:1-9 記載約旦河西是加利利的基
低斯,以法蓮的示劍和猶大的希伯崙三座城。約旦河東是比悉
、基列的拉末、巴珊的哥蘭三座城。
●「剪除」:SH 3772,「砍下」、「剪除」。
●「接著」住:原文是「繼承」、「佔有」。
●「地上」:SH 8432+SH 776,原文是「地當中」、「地中間
」。
●「分定」三座城:SH 914,「分開」、「分別出來」。
●「誤殺人的」:SH 7523,「殺人者」。原文並沒有「誤殺」
的意思,是不是誤殺,得要經審判才能確定
。
●「素來」:原文是「昨天前天」。
●「無」:SH 9002+SH 1097,「在....中間缺少」。
●無「心」:原文是「知識」、「智慧」。
●「無心」:「無意」、「不是用計謀」。
●「不料」:原文沒有這個字。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築好通往幾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
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實亡。道路的保養完善
與否,關係到人的存亡。古時的道路要不斷地保養維修,因為
路上常常污穢泥濘,塵沙堆積,甚至有坑洞。上帝不但設立公
平的制度,並且要 採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暢通。
●「一砍」:原文是「趕散」、「驅趕」。
●「飛落」:原文是「找到」、「偶然遇到」。
◎ 19:4-5 說明怎樣算是可以在逃城存活的殺人者。簡單地說就
是素無仇恨,沒有殺人動機的殺人者。
◎殺人者償命,是在五經中早已有規定的( 出 21:23 ),而且
殺人是不像其他罪一樣,可用金錢作補。殺人是不得以金錢作
抵償的( 民 35:31 )。
●「報....仇的」:SH 1350,原文是「贖回者」之意。這是指
死者「最近的親屬」, 利 25:48-49 中記載
贖回者的責任。
●「火熱」:SH 3179,「熱的」。
●「心中火熱」:意義大概是「心中憤怒」、「心中激動」的意
思。
●「擴張」:字義是「變寬」、「變大」。
●「境界」:字義是「邊界」、「界線」。
●「常常」:原文是「所有的日子」、「天天」。
◎ 19:8-9 意思是以色列人境界擴張到應許列祖之地後(
1:7 11:23-24 ),應該設立九座逃城。這件事在以色列的歷史
上沒有實現。
●「顧惜」:字義是「憐憫」、「同情」。
●流無辜血的「罪」:原文並無「罪」這個字。
●「得福」:原文是「愉快的」、「喜悅的」。
◎ 19:11 指的是「蓄意謀殺」的典型狀況。
◎ 19:12 「本城的長老」:指「殺人的人所屬城市的長老」。
◎ 民 35:25 說誤殺人者不可離開逃城,直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