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界與見證人相關的律法 19:14-21
●「挪移」:SH 5253,「移走」、「挪回」。
●「所定」:SH 1379,「成為....邊界」。
◎ 19:14 的意思是不可以侵佔他人的土地,
申 27:17 箴 22:28 23:10 都記載對這種行為的譴責。
◎古代社會劃地分界,立石為記。挪移地界就是侵奪他人的土地。
◎挪移地界做就等於偷竊( 伯 24:2 ; 箴 22:28 ; 箴 23:10 ;
賽 5:8 ; 何 5:10 )。
◎ 19:14 穿插在設立逃城與作假見證之間,不是很確定上下文的
思路,不過若上文是要帶出不可殺人的原則,下文是不可作假
見證害人,那 19:14 也許可以理解為「不可偷盜」的具體實踐
。
●「不論犯什麼罪」:原文是「不論犯什麼罪孽或罪愆」。
●「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原文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定
罪」。
●「兩三個人的口」:原文是「兩個見證人的口或三個見證人的
口」。
●「定案」:SH 6965+SH 1697,「確立事情」、「確立案子
」。
●「凶惡的」見證人:SH 2555,「錯誤」、「不公義」、「暴
力」、「錯誤」。
●某人「作惡」:原文是「背叛」、「離經叛道」。
●「祭司」、「審判官」:原文皆是「複數」形態。
●「細細地查究」:「徹底的尋找」、「好好的調查」。
●「果然」是作假見證的:原文是「看哪!」。
●「想要」:原文是「計畫」、「意圖」。
●中間「除掉」:SH 1197,「完全除去」、「燃燒」。
●「敢」:SH 5750,「仍舊」、「再次」。
●「顧惜」:SH 2347,「憐憫」、「同情」。
◎ 申 13:5 17:7 21:21 等等都是除惡務盡,從根本上剷除惡
的規定。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原意是要訂定正確而公平的刑罰條
例,強調賠償應與損毀相稱,要避免過分的報復或抵賴。不過
由前後文中,此處應該是用以要求「不可輕判」。
◎這一段提到不可作假見證害人,若審判官查出假見證,就要嚴
厲的對待作假見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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