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關中央法庭的律法 17:8-13
◎ 1:15-17 記載以色列人在曠野時,有難解的案件是呈到摩西
面前審判。
◎ 17:8 的意思是中央聖所也擔任「最高法院」的角色。
●「爭訟」:字義是「爭論」、「爭辯」,該字是法律用語。
●「或因流血」:原文是「血和血之間」。
●「或因爭競」:原文是「訴訟和訴訟之間」。
●「或因毆打」:原文是「毆打和毆打之間」。
●「難斷」:SH 6381,「超越自己的能力」、「難以達成的
」。
●「祭司利未人」:這一個詞在申命記中就是指「祭司」或「
利未人中的祭司」之意。 17:18 18:1 24:8
●「審判官」:SH 8199,字義是「審判官」、「士師」。原文
形態是「陽性單數」,指「最高審判官」。
●「指教你的律法」:原文是「口裡說出的律法」。
◎ 17:9 「祭司利未人」是複數, 17:12 「祭司」是單數。可能
透露出此制度實際執行的細節。
●「擅敢」:SH 6213+SH 2087,「驕傲、放肆、自大的去做
」。
●「除掉」:字義是「銷毀」、「燃燒」。
●「擅敢行事」:SH 2102,「行為傲慢」。該字SH 2102僅
出現10次。
◎在 利 19:15,35 申 1:16-17 也有對於審判官類似的吩咐。
◎ 17:10-13 說明到中央聖所求審判,就一定必須服從審判。否
則必須被殺死。
◎聖經形容不理會中央聖所判決的表現是「擅敢行事」、「行為
傲慢」。在民主社會,自我為中心的思考模式下,常常會讓人
「傲慢」,天不怕地不怕,好像自己就是真理。聖經說要「除
掉這樣的惡」,我們是否也應該從我們的團體中「除去這樣的
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