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 4章1節 到 4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四)結論  4:1-5 
          1.傳道人是基督的僕人,是神奧秘的管家,對傳道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忠心」。  4:1-24:1 前面有個「這樣、如此SG 3779」,和合本沒有翻譯出來。
            ●「以....為」:SG 3049,「計算」、「認為」、「考量」。
            ●「執事」:SG 5257,此字的意義與 3:5 的執事SG 1249不同,原意是「船奴」,依照船
                        主的指示,在底艙划船的奴隸,後來引申為「助手」、「幫手」。
            ●「奧祕事」:SG 3466,「超然實情」、「秘密」,保羅通常用來指上帝過去隱藏,現在
                          已經顯明的秘密(指「十字架的福音」)。
            ●「管家」:SG 3623,指「在家裡做服事或管家的人」,通常是由「奴隸」擔任,身份是
                        在家主之下,但在其他奴隸之上,管理家中其他奴隸的人。
            ●「求於」:SG 2212,「要求」。
            ●「忠心」:SG 4103,「忠實的」、「值得信賴的」。
            ◎保羅在此用「執事」與「管家」,意思是他們是「向主人負責,但又領受管理權柄的僕人
              」。此處保羅說明對管家的要求是「對主人忠心」,而不是滿足其他奴隸的各種不同要求
              (修辭能力、智慧用語等等)。

          2.保羅不以自己或別人的論斷為重要的事情,唯有主才能正確的判斷人。  4:3-4 
            ●「被別人論斷」:原文沒有「論斷」一字,而是「人的日子」,與「主的日子」結構相當
                              ,「日子」是指「審判的日子」,可以翻譯為「被人間的法庭審判」。
            ●「論斷」:SG 350,「檢驗」,意思是「考驗」而不是「審判」,當然考驗後還是會有
                        「評判結果」。此字與 2:15 的「看透」同字。
            ●「判斷」 4:4 :也是SG 350。            
            ●「極小的事」:SG 1646,指「微不足道的事」。
            ●「覺得」:SG 4894,「察覺」、「知曉」,此字與「良心」有關。
            
          3.不要論斷,要等主來顯明隱情,那時候各人要由神那裡得稱讚。 4:5   
            ●「時候未到」:SG 4253+SG 2540,「在那日子之前」,指「上帝審判日之前」。
            ●「論斷」:SG 2919,此處就是「審判」的意思。此字與 4:3 的論斷不同。
            ●「照出」:SG 5461,「照耀」、「點亮」、「把光照在黑暗中所隱藏的東西上」。
            ●「隱情」:SG 2927,「隱密的」、「秘密的」。
            ●人心的「意念」:SG 1012,「計畫」、「目的」、「意圖」。
            ●「稱讚」:SG 1868,「贊同」、「讚賞」。 
            ◎根據上下文,此處應該是希望教會信徒不要對傳道人品頭論足(論斷),要等到神來判斷。
              因為傳道人必須對上帝忠心,因此也不能太過理會信徒們、其他人甚或是自己對自己的評價
              ,畢竟最後衡量成效的是上帝本身。 5  6 中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要去判斷、解決教會內的
              爭端,就顯示這裡不是禁止信徒判斷所有的事情。
            ◎「論斷」可以分成兩個字,一個SG 350,一個SG 2919SG 350指「詢問」、「審查」,
              泛指一般的詢問或法庭的審查。另一意義是「審查和判斷」、「要求說明」、「辨別」。此
              字比較是指追求真相的過程,以及對單一事件的審問。聖經不反對基督徒做這種「判斷」。
              SG 2919(此字以Κ開頭),此字多半指「判定」的動作,或者是「判斷」的習慣。因而聖
              經常常多次提醒基督徒不可有此行動及習慣。 其基本意義為:
              (1)分開、區分,引伸為「揀選」、「寧可要」的意思。
              (2)判決、認定、考慮。
              (3)決定、目的、打算。
              (4)作為法律用語:審判、判決、定罪。
              (5)指人們習慣的對其友人之生活和行動的判斷(因而想去影響別人)。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哥林多前書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