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得記 4章1節 到 4章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路得記第四章
1.第四章:
路得記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內涵,就是關於親族間的互動關係。申命記第廿五章5至10節談及有關「為去世的兄弟傳宗接代」的法令規定,是有其歷史背景的深厚意義。設立這法令的最主要目的,是在維護一個家族的命脈,以及保護弱勢者的生存空間,免得因為家族沒有兒子傳承,導致家中弱勢女子生活陷入困境,淪落到終身靠乞食維生,甚至成為妓女。但要達成這條法律的效果,親族就必須確實配合。如果有這樣的法令,卻沒有人願意配合,那就失去了立這條法令的善意了。這一章就是在描述以利米勒的這位至親波阿斯,確實依照摩西法律去遵行,就照他對路得發誓所說的:「我一定盡這個義務。」(參考三:13)他確實做到了。

而能使波阿斯達成盡至親義務的背後,說出了拿娥美確實是個很有智慧的婆婆,她知道怎樣幫助自己的媳婦找到好的歸宿,也知道怎樣在家境遇到大災難時,沒有失落了信仰,而是知道尋找上帝的愛和眷顧。就像她從媳婦路得知道波阿斯的愛心時所說的:「上主始終對活著和死了的人信實仁慈。」(參考二:20)這樣的話,充分顯示出拿娥美對上帝的信心始終堅定不移,這一點才是值得學習的。

2.第四章1至6節:
這段經文說明波阿斯是個盡責任的人,他既然答應要替路得找另一位比他「更親」的人來盡至親的義務,就很積極地去設法這件事。他不但尋找這位比他更親的人,也找來了十位長老作這件買賣土地和盡至親義務的見證人。而上帝就在波阿斯這種會疼惜困苦人的身上顯示祂奇妙的安排。

第1至2節,早期以色列人民社會的城門口,是個民眾集合的場所;它就像今天的「法院」,是個審問案情的地方(參考創世記廿三:10,申命記廿二:15,撒母耳記下十五:2)。它同時也是類似今天的「戶政事務所」之地,外來的旅客若是要找人,都要先到城門口詢問登錄。城門口它也是個「貿易」的場所,城外的人可以在城門口與城內的人進行交易、買賣。因此,人潮都會集中在此處。因此,在這裡處理民眾事務,也可看出審案者(長老、法官)是否公正。波阿斯不僅找到那位比他和以利米勒家族更親的至親出席,也同時邀請「十位地方長老」作見證。為甚麼會找到十位地方長老,已經不可考。但可能與以色列人民傳統上對「五」、「十」這樣的數字觀念有關係,他們認為這數字是表示「完整」、「美好」之意。

第3至4節,波阿斯提出拿娥美要賣丈夫以利米勒留下來土地的事,這位至親應該知道。而問題就是這位至親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表示他對此事並不關心,暗示著他沒有盡至親的責任。因此,當波阿斯提起土地的事,這位至親隨即在十位長老面前表示願意購買。

第5至6節,第5節是最重要的關鍵經文,波阿斯提出的條件是:不只是要買土地,還要「買」(「娶」之意)路得。原因是這樣才能保存以利米勒的家產,而這點也是摩西所制訂下來的這條「利未拉特婚姻條例」(Levirate  marriage,申命記廿五:5—10)的主要用意。而這一點也是拿娥美一再想辦法要替路得找到可以「嫁」的對象之最重要原因。因此當波阿斯提出這樣的條件時,也是在告訴這位「至親」,娶路得為妻是盡責任不是「權利」(第4節提到的至親有優先購買孤寡人家的土地的權利),這個觀念是非常重要的。這就是波阿斯會說「這樣,那塊地才會保留在已故的人名下」之因。但這位比波阿斯更親的至親,卻表示他寧願放棄,原因是就算他買了,那塊土地他的「孩子也不能繼承」。換句話說,他希望擁有土地,卻不想要盡至親的義務照顧寡婦路得和拿娥美。

重新查詢 專卷研經 路得記系列
錯誤回報,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