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世記 38章20節 到 38章26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4.第三十八章20至26節:
猶大沒有忘記要贖回他典押給塔瑪的信物,就是第18節所提起的印章等三樣。他託朋友希拉去尋找誤以為是「妓女」的塔瑪,但遍尋不著。

第21節,這節說「寺廟娼妓」,但在第15節說是「妓女」,這差別很大;因為「寺廟娼妓」在人們的印象中,是高貴的工作。但妓女在人們眼中是不乾淨的工作。有可能猶大跟希拉說的是他和「寺廟娼妓」發生關係,而不是說妓女。

第22至23節,既然找不到,猶大認為錯不在他,他是個守信用的人,要盡力去歸還所欠的債務。
第24至30節,三個月後,猶大聽到媳婦塔瑪「當了妓女,而且已經懷孕」,這裡沒有說明是誰去傳這個消息給猶大,很有可能是塔瑪故意託人帶話給猶大,因為當時猶大就是誤以為她是妓女,上前去搭訕而上床的。因此她託人轉達給猶大的消息就是「塔瑪當了妓女」,用這種方式來提醒猶大。

當猶大聽到塔瑪當妓女又懷孕,果真怒氣衝天,要人去將塔瑪「拉出來,燒死她」。在摩西法律中有規定祭司的女兒當妓女時,要用火燒死(參考利未記廿一:9)。若是有婦女和男人犯淫亂罪,就需要把男的和女的都判處死刑,而且是要公開行刑(參考申命記廿二:22—24)。

但當要把塔瑪執行火刑的時候,她要人拿猶大曾抵押給她的信物去給猶大看,並且問猶大是否知道這些東西是誰的,她就是跟這物主同床懷孕的,應該連物主也一起判處死刑。因為印章、印章帶,和柺杖,這些東西上面都刻有姓名。

塔瑪在這過程中並沒有為自己伸冤求憐,也沒有作任何辯護,而是用信物證明物主就是讓她懷孕的人。她用這種方式證明自己的清白。

猶大一看就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因此他不但沒有將塔瑪處死,而是承認自己錯了。隨後將塔瑪娶回家,但不敢再跟塔瑪同牀。

塔瑪因此生下雙胞胎,分別取名為「法勒斯」和「謝拉」。塔瑪也因為這件事,在耶穌的家譜被列入名單當中(參考馬太福音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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