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 6章5節 到 6章9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6.第六章5至9節:
使徒保羅的時代,奴隸是社會的制度之一,因此,他並沒有反對當時社會買賣奴隸的作法。但是他強調奴隸是因為貧窮而賣身,主人出錢買奴隸的時候,要心存「幫助」一個貧窮人的態度看待這個人,不是將之當成「貨物」或是「私有財產」,因為不論誰,生命的主人是上帝。

第5至8節,在使徒保羅的時代,養奴隸是正常的,由於奴隸制度在古代社會普遍存在,因此,聖經也有關於對待奴隸的法律規定。摩西的法律這樣寫著:「如果有以色列同胞,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你們釋放他時,不可讓他空手出去。你們要慷慨地把上主賜給你們的羊、五穀、酒等給他。你們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奴隸;上主——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所以我今天這樣命令你們。」(申命記十五:12—15)另外在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至6節,利未記第廿五章39至46節、第47至55節等經文,都有提到關於奴隸的問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清楚看到一件事:沒有終生不能贖回的奴隸,而且不可虐待奴隸,因為以色列人民曾經在埃及當過奴隸。因此,在第七年,也就是「禧年」之時,一定要釋放奴隸,且必須讓奴隸有「伴手禮」可以帶回去。如果有親人因為貧窮賣身為奴,近親有責任從主人處將他贖回來。

使徒保羅在談奴隸的事時,有一個基本要件是:這些奴隸是因為貧窮而賣身的。因此,他必須是因為自己需要生存而賣身為奴隸、而主人出錢買他,也有「資助」他的用意。這就好像是「以工代賑」的關係一般。再者,使徒保羅要當奴隸的人,在他的本份上盡忠,因為工作是為了回報上帝造人時的愛,而不是為了要討人的喜歡才做。

第9節,使徒保羅最特別的地方,是他在勸勉人的時候,都不會忘記聖經的教訓。他要求當主人的必須善待奴僕,如果當主人的沒有良善的心對待奴隸,是要面對上帝的審判。善待奴隸,就是在為上帝的愛作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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