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24章1節 到 24章5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18.第廿四章:
這章除了談到婚姻的關係外,也談及怎樣對待貧窮的同胞。

19.第廿四章1至5節:
這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問題,可以對照第廿二章13至29節來看。
第1節,這是一直引起爭論的一節經文。曾有法利賽人拿關於離婚的問題來問耶穌(參考馬太福音十九:1—12),其實就是因為對這節經文的看法迥異。猶太人的經學教師分成兩派:(1)是「沙麥」學派(Shammai),這是比較保守派的。(2)是稱為「希列」學派(Hillel),這是比較自由派的。這兩派對聖經和摩西法律的解釋就有很大差別。以第1節為例,「沙麥」學派認為除非是妻子出軌(婚外情、犯姦淫),才可以離婚。但是「希列」學派的人認為只要丈夫看為不喜歡的,都可以認為妻子有「可恥的行為」。在福音書中,對此問題的看法,耶穌的態度很清楚,採用的是「沙麥」學派的觀點,認為「除非妻子不貞」(參考馬太福音十九:9)。

在舊約聖經時代,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內的事務,妻子往往被看成是屬於丈夫的財產,因此,有糾紛並不需要尋求法官(長老)的同意,只需給一份休書,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被休的妻子憑著該休書可以再結婚。

第2至4節,被丈夫休棄的妻子就不是父親的財產,因此,娶別人休棄的妻子可以節省一筆聘金。但這次丈夫若是再次休棄或是去世,導致這個女人單身,過去休棄她的男人就不可以再次把她娶回。因為婚姻是聖潔的,不是喜歡與不喜歡的問題,而是一種生命的約定,不可以隨便,否則就是犯姦淫的罪,是上帝所不喜歡的事。

第5節,在第二十章7節提到已經訂了婚還沒結婚的人,也不可以去當兵,恐怕戰死沙場。現在則是明文規定,剛結婚的人一年內都不可以將之徵召入伍。這主要用意,就是避免剛結婚還沒有生下兒女,就使女人成為寡婦,是一種殘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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