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9章15節 到 19章21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47.第十九章15至21節:
這是有關證人的條例,規定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舉證才算成立。這段經文也出現在民數記第三十五章30節,以及申命記第十七章6節,表示上帝絕對不允許作假見證,即使有兩個人以上作證,但卻是作假證,採取的懲罰就是「報復」的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列王紀上第廿一章記載以色列王亞哈的妻子王后耶洗碧,收買人作假見證,害死葡萄園主人拿伯。結果上帝差遣先知以利亞去譴責亞哈王,說狗在哪兒舔拿伯的血,也要在那兒舔亞哈的血(參考列王紀上廿一:19)。

第15至17節,這是指控訴案,必須有兩個人以上舉證並願意出庭作證才算是有罪。但若是發現兩個證人當中有一個作假證陷害別人,就必須到敬拜上帝的場所,表示要面對上帝發誓,那時輪值的審判官要詳細調查,看誰作假證。

第18至21節,若查出有人確實作假證,這作假證的人就要承受原先被控告者應得的罪。換句話說,若原先被控告者是傷害別人的眼睛,但這是冤枉的,作假見證的人就要付出眼睛來當作懲罰。用這種方式來嚇阻作假見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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