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一書 3章1節 到 3章24節   背景資料  上一筆  下一筆
3.第三章:
    在這章經文中,作者再次強調上帝的兒女應該表現出上帝的愛。有真實的愛,絕不會去為非作歹。作者再次說明在教會這個信仰團契裡,最重要的見證,就是知道彼此相愛。只有愛,才能見證耶穌基督的救恩,也是上帝的兒女。而這種愛,是實際的行動,並不是停止於口頭上的愛並且實際將愛實踐出來的人,才會在審判來臨時,坦然無懼地面對生命的主。

第1節,這裡繼續提到「上帝的兒女」這個觀點,強調這是上帝給予信靠耶穌基督的人的特權。這個「兒女」一詞的希臘文「tekna」,是從「生產」(tekein)一字轉換而來的。這樣就很有意思了,因為作者有意要表明一件事:一個信靠耶穌基督的人,雖然是從人所生的,但上帝卻將他視同己出。當上帝將信徒看成如同祂親生的兒女時,一定要記得上帝是神聖的,所有的信徒必須有過聖潔的生活來對稱。因為若是沒有保持聖潔的生活,就有污辱上帝聖名的危險(參考利未記廿二:31)。

第2至3節,這兩節是帶有應許的經文,作者說現今在世上成為上帝的兒女,將來一定會享有看到耶穌基督顯現的福氣。使徒保羅認為生命中最大的恩典,就是在大馬士革的旅途中遇到復活的耶穌基督,這也可說是影響使徒保羅一生的關鍵事件(參考哥林多前書十五:8—10)。因為看見復活的耶穌基督顯現,改變了他對生命的態度,也成為他生命最大的恩典,這種恩典就是與上帝同工,這也是基督徒最大的期盼,成為上帝的同工得到的賞賜就是看見復活的耶穌基督。就像這樣,作者說每個心存這樣盼望的信徒,都會知道保持自己「純潔」的心靈,因為這是準備要與復活的耶穌基督見面最重要功課。

第4節,這裡提到「上帝的法律」,這一方面是指摩西法律說的,另一方面則是指上帝的旨意。換句話說,罪的特色,就是使人脫離上帝的旨意,不把上帝的教訓、誡命當作一回事。

第5節,這裡可看到一個清楚的信息:耶穌基督之所以降生到這世界上,就是要除去世人的罪。希伯來書的作者說耶穌基督來到世上就是為了要「潔淨罪」(參考希伯來書九:26),使人能因此而聖潔回到上帝面前。

第6節,作者在這裡指出只有一種人會藐視上帝拯救的恩典,甚至會以不屑的態度看待上帝的救恩,這種人就是沒有遇到過耶穌基督的人,或是根本不認識耶穌基督的人,這樣的人會「繼續犯罪」,他們對罪惡有喜好。

另一方面,作者除了用光與暗、好與壞的對比之外,在這裡則是用「犯罪」與「不犯罪」兩種對比的詞句,讓讀者一看就清楚知道他所要傳達的信息。他說在耶穌基督裡的人,會知道珍惜上帝的救恩,不會再繼續「犯罪」;相對的,一個不認耶穌基督是他生命救贖的人,就是繼續生活在罪惡的裡面,因為這樣的人會藐視上帝,也拒絕上帝的救恩。

	第7至9節,從這三節經文可看出是與前面第4至6節是一樣的,作者再次說明信靠耶穌基督救恩的人,與不信者之間的差別:
第4節:「那犯罪的」	第8節:「繼續犯罪的」

第4節:「違背上帝的法律」	第8節:「是屬於魔鬼」

第5節:「基督顯現的目的是要除罪」	第8節:「上帝的兒子顯現了,目的是要毀滅魔鬼的工作」

第6節:「活在基督生命裡的人都不犯罪」	第9節:「上帝的兒女都不繼續犯罪」

	「不要被人家欺騙」,意思就是不要被人家「誘惑」。會誘惑人的是撒但、魔鬼。它們誘惑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人離開上帝的法則。作者說要「遵行公義」,這種人才是「義人」。所謂義人,意思是指和上帝關係和好的人。整本聖經都在強調上帝是公義的,因此,作為上帝的兒女,最重要的,就是要讓上帝的公義顯明出來。而顯明上帝的公義,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不會繼續犯罪」。

「魔鬼從起初就犯罪」,這句話可參考創世記第三章誘惑人犯罪的「蛇」,牠代表著撒但、魔鬼。約翰福音第八章44節這樣說:
「你們原是魔鬼的兒女,只想隨從父親的慾念行事。從起初他就是謀殺者,從不站在真理一邊,因為他根本沒有真理。他撒謊是出於本性;因為他本是撒謊者,也是一切虛謊的根源。」

從這節經文可看到魔鬼最大的特色界是撒謊,目的就是要使人離開上帝,去做犯罪的勾當。而上帝差遣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到世界上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毀滅魔鬼,使人知道悔改、認罪,回到上帝的面前。一個屬於上帝兒女的人,就不會再繼續犯罪,因為上帝的兒女已經很清楚知道耶穌基督為了他在十字架上獻上珍貴的生命,因此人不應再繼續犯罪,若繼續犯罪是無法面對上帝的。除了耶穌基督的救恩之外,人無法找不到另一個機會可以贖罪,這也是早期使徒彼得和約翰共同的見證(參考使徒行傳四:12)。

再者,上帝的兒女是有「上帝的生命在他們裡面」,就像前面所說的:上帝甚至是將歸向祂的人看成如同祂親生的兒女一樣。

    第10節,作者說他寫這本書信的另一個主題,就是要談到上帝的愛(公義),這愛就在每個歸向祂的人身上顯明出來。作者用明顯的句型表明出來,就是「上帝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有很明顯的區別」;因為上帝的兒女有愛,相對的,魔鬼的兒女沒有愛。作者沒有用很深奧的哲理談愛,他只用最簡單的、也是最容易的方式來要求信徒:要愛自己身邊的兄弟姊妹(參考約翰一書四:20—21)

第11節,這裡再次提到:「你們從起初所聽到的信息就是:我們要彼此相愛。」作者在第二章7節所提到,說這並不是新的道理,而是「舊的命令」,且是大家都熟悉的信息,就是「彼此相愛」。這也是耶穌基督出來傳福音的時候,教導門徒一定要確實遵行的道理,他認為只有這樣才能證明他們就是耶穌基督的門徒。

第12節,這節作者就舉出實例來說明甚麼是「彼此相愛」的道理。作者從大家所熟悉的該隱殺死弟弟亞伯的事件說起,記載在創世記第四章8節,也是聖經中第一件謀殺案件。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就是約翰一書的作者在這裡指出:該隱殺害弟弟亞伯的這種行為是「屬於邪惡者」。他「殺死了自己的弟弟」,這裡的「殺」字,也可以當作「屠殺」之意解釋。也就是說,該隱在殺害他的弟弟亞伯時,手段是相當殘忍的,非人性的,幾乎是將亞伯當作動物一般。

作者也在這一節經文中說明該隱會殺死弟弟亞伯,是因為「他的行為邪惡」,相對的是他弟弟「行為正直」。邪惡,意思就是偏離了上帝的教訓,而正直,是指捉住了中心目標,這目標是指上帝的旨意,因此,「正直」就是順著上帝的教訓行事。

第13節,作者說一個敬虔的基督徒,被這個世界所「恨」,因為基督徒的行為就是要朝著上帝的教訓走,而上帝的教訓就是愛,且是要人彼此相愛。但這個世界就是邪惡的(參考創世記六:5、11—12、八:21),因此,如果基督徒遭遇像亞伯被哥哥該隱謀殺的情況,也不必驚奇,作者的意思是這乃必然會發生的事。

第13節,「我們」與「他們」之間的差別;「我們」,這是指信靠耶穌基督的人,知道要與兄弟姊妹彼此相愛,因為知道耶穌基督就是為了愛人類才來到世界上,並且也是為了要愛人類的緣故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明白了耶穌基督的愛,便曉得學習去愛別人。相對的,一個沒有愛心的人就是不認識耶穌基督,因為在這種人的身上看不到上帝的愛。

第14節,「出死入生」,意思就是指基督徒已經因為耶穌基督拯救的緣故,而有了復活的恩典。「復活」,這就是超越死亡的生命,也就是永恆的生命。這裡所說的「死」,是指罪惡的意思(參考以弗所書二:、5,歌羅西書二:13)。耶穌基督說一個人若聽從他的話,就是一個「出死入生」的人,是擁有「永恆的生命」的人(參考約翰福音五:24),意思就是指一個聽從他的人,就會跟隨著他的教訓去行,並能脫離罪惡的捆綁。

第15節,這節和前一節有相對的意涵在裡面;在前一節談到有愛的人,就有永恆的生命。而這一節則說有恨的人,就沒有永恆的生命。原因從該隱殺死亞伯的事件來說,該隱因為亞伯的祭物被上帝悅納,而他的祭物並沒有受到上帝的喜悅(參考創世記四:4—5)而懷「恨」亞伯,並且設法將亞伯殺死。約翰一書的作者從這裡說到一個人若是會「恨」自己的弟兄姊妹,就會像該隱殺死「殺人」一樣。有恨的地方,就不會有愛。

第16節,這節為第四章10節的伏筆,主要就是在說明因為有耶穌基督的愛,人才會認識到上帝的愛。另一方面,作者也在這裡強調愛的本質就是犧牲生命,這種犧牲不是為了求任何代價,且是心甘情願的犧牲之愛(參考腓立比書二:8)。因此,當耶穌基督在勸勉他的門徒要「彼此相愛」,如同他愛他們的樣式時,就是希望他們學習他為人犧牲的愛(參考約翰福音十五:12),他甚至說:「人為朋友犧牲自己的性命,人間的愛沒有比這更偉大的了。」(約翰福音十五:13)

第17至18節,這兩節可看出作者要告訴所有的基督徒,把耶穌基督的愛用在生活中,這才是最重要且是有力的信仰見證。若是一個「富有的人」看見的自己兄弟姊妹貧窮「缺乏」,卻都不會想要去救助,就不可能跟人家說他愛上帝。換句話說,愛並不是嘴巴說說就算數,作者所強調的愛是一種具體的行動,而不是停止於「口頭上的愛」。

第19節,可將這一節對照約翰福音第十八章37節所記載的,談及耶穌基督回答彼拉多問他是否「猶太人的王」時所說的話:「我是王,這是你說的。我的使命是為真理作證,我為此而生,也為此來到世上。凡是屬於真理的人一定聽我的話。」基督徒就是屬於耶穌基督的人,而耶穌基督就是為真理作證的,因此,基督徒也是在為真理作證,是屬於真理的子民。另一方面,所謂屬於「真理」還有另一個意義,就是屬於上帝的。在第三章1節作者說上帝「多麼愛我們!甚至稱我們為上帝的兒女」,上帝親自將所有信徒看成是如同祂親自所生的子女一樣。上帝是真理,是一切生命的來源。也因為這樣,真正屬於上帝的兒女的人,會按照上帝的教導去行,因此就可以「在上帝面前心安理得」。注意,這裡特別強調是「在上帝面前」,而不是在人的面前。

第20節,這節提到上帝「洞察」人的一切行為和心思意念。只有上帝才有這樣的能力,祂不看人的外表,而是看人的內心(參考撒母耳記上十六:7,詩篇一三九:1—2,箴言廿四:12,路加福音十六:15)。

「上帝比我們的心大」,這句話是指上帝有足夠的寬容,會憐憫人的軟弱和有限,因此,人雖然赤裸裸地在上帝面前,卻也因為人的有限和軟弱,上帝並不會用很嚴厲的懲罰對付人的罪,而是會像詩篇的詩人所說的:「他知道我們的形體;他也記得我們不過是塵土。」(詩篇一○三:14)。

第21至22節,遵從上帝的命令,聽從祂的話去行,就是屬於真理,是上帝的兒女,這樣的人自然地就不會有心理不安的事出現。因為遵照上帝的旨意去行,遵守祂的誡命、旨意的人,就是上帝所喜愛的子民,上帝必定會應許這樣的子民的祈求,他向上帝祈禱,必定會回應。

第23節,前面說要遵從上帝的命令,這裡則進一步解釋上帝的命令就是:必須「信他的兒子耶穌基督」,以及依照耶穌基督的命令「彼此相愛」。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兩件事,其實只有一件就是相信耶穌基督。一個真正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就會遵行他的命令。而耶穌基督的命令就是要信徒們彼此相愛,因為這樣才能顯示出和他之間的緊密關係。

第24節,約翰一書和約翰福音有個共同觀點,就是在強調上帝的兒女與上帝之間的不可分之關係。這種不可分的關係,約翰一書的作者用「活在上帝的生命裡」和上帝「也在人的生命」這樣的論點來表示。在約翰福音則是用「合而為一」來說明(參考約翰福音十七:23)。其實,這樣的觀念是來自舊約聖經中,每當提起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時,就會用類似這樣的句子:「我是你的上帝;你是我的子民。」(參考出埃及記六:7)而這種如同夫妻間誓約的的說法,一再出現於先知的文獻中,例如:以賽亞書第四十六章4節、第五十一章16節;耶利米書第三十一章34節;以西結書第十一章20節、第三十四章31節、第三十六章2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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