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 和合本经文 | 注释 |
22:1 |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 |
22:2 |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 |
22:3 |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 |
22:4 |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 |
22:10 |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 |
22:11 |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 |
22:12 |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 |
22:13 |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 |
22:14 | 「人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 |
22:15 |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