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除亏负同胞的罪恶 5:5-10
◎此处针对的是 利 6:1-5 所记载的罪恶,该处也是要求要多赔偿
五分之一。如果是偷窃, 出 22:1-4 记载需要赔偿2,4甚至5倍,
此处的刑罚较低。
●「人所常犯的罪」:SH 2403+SH 120+SH 4603,原文是「若
犯了任何(亏负)人的罪」。其中SH 4603字
义更是「行为不忠, 行为奸诈」。
●「干犯」耶和华:SH 4603+SH 4604,「不忠实或背叛的行为」。
这个字在 5:12 是用来指妻子行淫「得罪」她
丈夫,使用相同的动词。
◎这一段( 5:6 )用到三个与罪有关的关键字:「罪」、「干犯」、
「有了罪」。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罪恶虽然都是干犯耶和华,但这
边所着重的也包含了「亏欠人」的层面,所以要赔偿,除了向受
害者 ( 5:7 ),也要向耶和华认罪( 5:8-10 )。
●「所赔还的」:SH 817,「罪疚」、「补偿 (对于犯罪) 」。
此字在利未记意义是「赎愆祭」,因此可见「赎
愆祭」是一种补偿用的献祭。 利 5:14-6:7
●「亲属」:SH 1350,这个名词和旧约常出现的「赎回」这动词是
同一字根,所以这个亲属原意为「赎回者」。
利 25:48-49 中记载赎回者的责任。
◎ 5:8 是说如果受亏负的人已经过世,那应该由最近的亲属来接
受补偿。如果受亏负者也没有最近的亲属,就把补偿归给祭司。
这一切的补偿,是针对人的,针对神的赎罪祭要另外处理。
●「举祭」:SH 8641,字义是「分别出来的」。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直译为「以色列人每一奉献与一
切的圣物中」 。
● 5:10 的直译应为「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归属于他,各人无论给
甚么,都要归给祭司。」其中第一个「各人」是指祭司自己,意
思是说祭司的圣物是属于他自己的,不是属于圣所或其他祭司。
第二个「各人」指的是其他人,意思是说其他以色列人给予祭司
之物是属于祭司的。
◎ 5:9-10 主要是补充 5:8 ,当发生接受赔偿的人死亡无亲属可
替代时,祭司可以接受这些财物。不过平常祭司怎要过活呢?
5:9-10 就提及祭司当得的份。
◎处理完礼仪上的不洁净之后,上帝也要以色列人处理自己对同胞
的亏欠(被视为一种「不洁净」)。神的子民对同胞的亏欠也导
致对上帝的亏欠,因此必须处理对付。我们自己是否也曾经亏欠
别人?如果是的话,是不是应该赔还另加上五分之一,而且应该
认罪悔改?
◎ 5:5-10 和 利 6:1-7 比较不同之处:
a.民数记清楚指出「无论男女」,但这词在利未记则没有提及。
b.民数记补充了利未记,指出受害者若已故又没有亲属,则赔偿
会归予祭司。
c.民数记强调祭司可以拥有应该属于祭司的物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