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固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3:18-4:1
1.做妻子应当要顺服丈夫。 3:18
●「顺服」:SG 5293,原来是军事用语,意思是「置于....之下」、
「在....之下」。表达出这样的顺服是因为「认同上帝所
设立的秩序」,正如军人顺服是「认同政府的军阶制度」
一样。
●「相宜的」:SG 433,「合适的」、「合宜的」、「天经地义的」
、「顺理成章的」。
◎这里保罗把妻子对丈夫的顺服等同于是军阶的顺服,亦即并非丈夫天
生就比妻子优秀,但是整个制度还是让丈夫处于领导的地位。「领导
地位」与才干高低、个人价值并无直接关系。
2.作丈夫应该要爱妻子,不可对妻子产生苦毒。 3:19
●「爱」妻子:SG 25,「珍爱」、「喜欢」,原文型态是命令式。
●「苦待」:SG 4087,「使一件事物变苦」,在此的意思是「使人感
到痛苦」、「使人苦毒怨忿」。不过这不是「让妻子苦毒
」,而是「让丈夫自己怀着苦毒怨恨」。
◎除了新约外,没有其他古代文献要求「丈夫要爱妻子」。
3.作儿女要听从父母。 3:20
●「凡事」:SG 3956,「每一件事」。
●「听从」:SG 5219,「在某人的权柄之下听命」,跟 3:22 仆人听
从主人是同一个字。
◎此处应该是假设收信人的父母也是基督徒,所以照上帝的心意来教导
儿女, 徒 5:29 清楚指示如果父母的教导与神的命令抵触时的选择。
另外此处的教导是以「家庭」为背景,所以此处的儿女,是指还没独
立,还在家长权下的子女,而不是说父母拥有永远的绝对管辖权。
4.作父母不要激怒儿女。 3:21
●「作父亲的」:SG 3962,原文可以指「双亲」。
●「惹气」:SG 2042,「激怒」。原文也可以翻译成「激励」,不过
这里指的是「激励过度」导致儿女觉得父母喋喋不休,贪
得无厌,而反而产生反感的状况。
●「失了志气」:SG 120,「灰心丧志」,圣经中仅出现于此。
5.作奴隶要真心听从顺服主人,因为上帝会给基业为报答,而且上帝是公
平的,会让行不义的有对等的报应。 3:22-25
●「仆人」:SG 1401,「奴隶」。
●「凡事」:SG 3956,「每一件事」。
●「听从」:SG 5219,与 3:20 的听从是同一个字,指着「在某人的
权柄下听命」。
●「在眼前事奉」:SG 3787,「表面工夫」。
●「讨人喜欢的」:SG 441,「专门讨人欢心的」、「向人献殷勤的
」、「拍马屁的」。
●存心「诚实」:SG 572,「单纯」、「真挚」、「坦率」。
●「得着基业为赏赐」:SG 618+SG 3588+SG 469+SG 3588+
SG 2817,直译是「得着继承的产业为报偿」。
●「偏待人」:SG 1510+SG 4382,直译是「按外貌取人」。
◎ 3:24 中,说到奴隶要获得「继承权」。在当时的观念中,奴隶是主
人的附属品,但此处是说在基督眼中,奴隶是一个独立可继承天上产
业的个体。
◎保罗没有急于推翻奴隶制度,只是将主仆之间的关系提升。这应该是
保罗等人当初所关注的东西并非「社会改革」之故。这一段教导之中
有关奴隶与主人的部分占了特别多的篇幅,可能跟阿尼西母要回到腓
利门家中有关。
◎我们目前虽然已经不再有奴隶制度,但是这里提到的「无论做什么,
都要从心里作,像是给主做的,不是给人做的」应该还是可以应用在
我们每天的工作之中。
◎ 3:25 中「行不义的」,比较可能是指奴隶而非主人。保罗特别提到
「行不义的」,可能是为了阿尼西母回去如果被原谅,可能会造成奴
隶们的误解,以为得罪主人、行不义,也不会怎样,而事实上神并没
有因为基督徒奴隶的新身份就要放弃自己的公义。
6.作主人的要给奴隶公义与公平,因为主人也是上帝的奴隶。 4:1
●「公公平平」:SG 3588+SG 1342+SG 2532+SG 3588+SG 2471,
「公义与公平」。
◎要「公公平平」的对待仆人,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教训,因为
保罗似乎表达出奴隶也有一定的「权利」,是主人应当用「公平」、
「公义」去对待他们。这样的表达,其实已经撼动整个奴隶制度的基
础。
◎此处的几个命令,都是用现在式,亦即是要求信徒应该持续不断的顺
服丈夫、爱妻子、听从父母....。
◎这一段经文与 弗 5:22-6:9 所讲的内容相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