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记 22章1节 到 22章15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出埃及记第廿二至廿九章
1.第廿二章:
这一章可说是继第廿一章12节之后的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都和人与人之间的财物互动或纠纷有关。

2.第廿二章1至15节:
这段经文最大的特色就是「如果」这个词,它代表的是「不一定」。也就是有相对条件的状况才能成立。

第1至4节,是继续第廿一章28至36节,有关损害牛只、人或物的赔偿条例。这里提到「偷」,是指违背十诫的第八诫之「不可偷窃」,和第十诫的「不可贪」。必须赔偿「五倍」的牛,「四倍」的羊,这都是非常重的赔偿代价。特别是赔偿牛的代价更重,因为牛不但在宗教祭祀礼仪上有价值,在耕种上更是重要的动力来源。若赔偿不起,就要用当「奴隶」的代价来兑换。

注意第4节提到,若夜间侵入别人家里,因而被杀死,杀他的人无罪。因为不清楚侵入者手上是否有凶器,但在白天就需要负起杀死人的罪责。

第5至6节,提到造成别人的田园损害,应该有的赔偿条例。不论这种损害是来自牛羊等动物,或是烧田园荆棘造成他人田之损害,赔偿是不能减免的。

第7至8节,从这两节也可看到早期社会已经发展出「信托」的社会制度。注意第8节、第9节,和第11节等,都提到在纠纷发生时,「必须到敬拜的场所发誓」,在中文《和合本》圣经是用「审判官」,意思是相同的。因为敬拜场所指的是以上帝为中心的地方。审判官乃是在替上帝施行公义的审判。无论是审判官,或是敬拜上帝的地方,其所面对的都是上帝对人内心的鉴察,不得造假。
第9节,谈到财产的纠纷案,必须尊重裁判者的判决。

第10至13节,谈及家畜动物的托管问题。除非有人可以证明保管者是在无法抵抗之下,例如有抢匪来夺取,或是野兽吞噬之剩余骨骸等造成的损失,否则保管者就必须赔偿。

第14至15节,借用物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条例,有主人在场,可以不用赔偿,但主人不在场,就需赔偿,赔偿时可从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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